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农村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