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过失引起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火灾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