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损毁消防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赔偿;拒不赔偿的,按其价格处2至5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