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建设、水利。国土、林业、供电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职责对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指导、帮助、提供服务。

新闻、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消防知识的宣传。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