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