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