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