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