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二)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