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一条有效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