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鼓励农民自建住宅和农村集中连片的民用建筑,使用建筑节能材料,采取建筑节能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