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公安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公安部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