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三年内被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累计达三次以上,或者被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