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布,并设置犬只禁入标志。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