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日常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开设犬只销售、诊疗、培训、展览、表演和犬只服务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自开展经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部门备案;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举行七日前向公安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