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第十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对其领导人员的国防教育,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一)将国防教育纳入理论学习计划;(二)定期举办国防教育讲座;(三)组织"军事日"活动;(四)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接受军事院校的培训。对其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采取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形势报告、经常性教育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