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防洪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省际边界河道工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县、乡、村签订跨省行政区域的防洪和引用水等建设协议时,必须事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协商一致后,方可签订。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