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防洪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水库、河道、闸涵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经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损坏防洪工程、设置或者留置阻水障碍物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与防洪安全相关的责任协议。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