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侵犯妇女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侵害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妇女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体罚、侮辱妇女的;(二)虐待生育女婴或者残疾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育妇女、采取节育措施妇女的;(三)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