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妇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