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禁止下列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一)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私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二)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设施、搭建构筑物、挂浮物,架设各类缆线和牵引地锚;(四)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旁堆放杂物、挖坑取土等。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