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事先告知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确需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拆除,费用由建设方承担。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