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养护维修,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未列入城市建设计划,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在未移交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前,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