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变更市政设施原址原貌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征得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城市道路使用性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