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市政工程施工应当实行工程质量监理、监督制度。竣工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审验。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