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文物资源合理利用的指导、监督,并向社会提供文物信息服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宗教、园林、教育、卫生、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其主管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人做好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