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民办博物馆应当将文物收藏清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博物馆的珍贵文物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个月内将变动情况向原备案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