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条已废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根据具体情况,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有关机构或者指定(聘请)专人负责管理。禁止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拆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