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管理权限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三)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房屋权属登记有误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非登记机关违法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主要负责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