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Repealed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管理权限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三)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房屋权属登记有误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非登记机关违法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主要负责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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