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四)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法律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