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法律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