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申请注销登记;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实后,应当予以核准,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册,同时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