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进行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还应当进行实地查勘和公告。登记机关进行其他房屋权属登记的,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实地查勘或者公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