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登记机关进行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还应当进行实地查勘和公告。登记机关进行其他房屋权属登记的,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实地查勘或者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