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本条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

说 明

—— 2013年7月23日在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次会议上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赵 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唐山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做关于《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1989年4月8日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的《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曾于1997年和2003年两次修改,对改善我市城市面貌,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及在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均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条例》在管理规范上已经明显滞后,不能满足当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2009年1月1日施行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在体例和规范设计上做了较大调整,《原条例》需要与之相衔接;二是《原条例》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要求不明确,影响其执行效力;三是《原条例》调整对象有缺失,施工场地、建筑垃圾等方面缺乏具体的管理规范,不利于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全方位管理。为了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的城市管理工作水平,为2016年在我市举办的世界园艺博览会搞好服务,亟需对《原条例》进行全面的修改和调整,因此,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制定依据

《条例》共三十九条,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施工现场作业、垃圾处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主要是规范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立法要求,通过书面、走访、座谈、研讨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按照我市《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条例》的廉洁性、合法性、利益冲突、科学性等方面进行了评估,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现象以及与公共利益、不同群体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

《条例》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参照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参考了《河北省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等文件精神,并吸纳了外省市立法经验以及我市的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验。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结构和内容调整

1、为与《省条例》相衔接,将《原条例》名称由“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为“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结构上取消章节划分,从七章四十二条调整为三十九条。

2、结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际,在《原条例》基础上,《条例》增加了景观照明设施、运输车辆、施工作业现场、建筑垃圾清运、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准入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维护责任

合理确定责任主体,明确责任要求,是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础。《条例》第十条明确了责任区范围及划分,第十一条规定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主体以及维护要求、处罚措施等。

(三)关于景观照明管理

规范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对于美化城市市容,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在总结我市夜景亮化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对景观照明设施设置规划编制、设置要求、管理维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施工场地管理

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设任何标识和围挡任意开沟挖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等不规范现象,不仅存在安全隐患,也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干扰居民正常生活。为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对施工现场作业的相关事宜做出了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和《条例》,请予审议。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