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园林绿化部门、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障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的整洁、美观,随时清除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