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道路工程竣工后需要移交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管理的,应当达到道路竣工交接条件,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交接。架设或者埋设管线的单位应当保持管线及附属设施完好,对废弃的管线及附属设施应当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