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用途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建设要求和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机构服务用房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有关要求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散布、泄露入住老年人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或者歧视、侮辱、虐待、遗弃入住老年人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