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地下管网相关信息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

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网工程档案,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查阅、利用地下管网信息系统,建设单位查阅、利用信息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查阅手续。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