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章 信息和档案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地下管网相关信息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网工程档案,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查询费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查阅、利用地下管网信息系统,建设单位查阅、利用信息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查阅手续。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