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编制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组织相关部门及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已有的地下管线开展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有关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市地下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