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企业、行业、区域工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上一级工会可以指派人员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指导。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