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企业、行业、区域工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上一级工会可以指派人员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