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职工方提出或者答复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确有困难的,上级工会可以代替本级工会提出要约或者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