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修改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