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御雷电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