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未设气象机构的市辖区,其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发展与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公安、财政、文化、城乡规划、安全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