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验收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