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