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