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规划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