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九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改正。改正后经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