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